再转下法院的判例
冒名顶替确实令人憎恨!!!近几天,有关退伍军人被人顶替工作23年的新闻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报道显示,47岁的仵瑞华是河南周口郸城县白马镇仵庄村人,1992年入伍,1995年退伍,现在老家从事装修工作。
2019年10月,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了全县退伍军人安置情况,仵瑞华这才发现自己被人冒名顶替了23年,“仵瑞华”在1996年时被安置了工作。
令人憎恨的是,在这期间居然有人打电话过来,让当事人给他一笔钱,就把工作换回来,你说可笑不可笑,明明是冒名顶替者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利益,却还想要因此得到一笔好处费。
冒名顶替者工作到退休,被单位发现,是否可以拒付退休金,肯定是可以的。因为从一开始,冒名顶替者就触犯了他人利益,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如果还可以继续领取退休金,就变相认可了顶替者的做法,这显然是不适合的。
但问题来了,冒名顶替者一直干到退休,那么被顶替的那个人怎么样了?他是不是会像仵瑞华这么幸运,通过网络的力量,为自己争取到相应的权益,显然并没有。他也许努力过,可是个体力量太小,完全改变不了当时状况。
既然单位发现了,是不是应该找到被顶替的人,为其还一个公道,如果可以,是不是能够把退休金给到被顶替的人。我不知道法律层面是否走得通,但理论上讲,别人确实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给退休金,并不算额外支出,被顶替者这么多年来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失,虽然退休金不一定能够弥补损失,但至少能够对未来的生活有个保障。
以上,是我个人的建议,不知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1首先他冒名顶替是知情的,而且了解事情的全过程,是有意的。这跟考场作弊是一个道理!只不过他以为做的非常隐蔽,不会被查出来,可谁想被本人查出来了!他这是窃取了他人的工作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就是干到80岁都没用,并且还要他把窃取这么年的工资都得吐出来,这就像家里老人死了,子女顶老人的名字领退休金是一样的,是犯罪,是违法!还是多学点法律吧,别老说那些傻话!
肯定不可以,工人只是个劳动力,他出卖的是劳动力,是辛苦钱,退休后当然可以拿到退休金。公务员,事业人员也是一样,只要他没贪污,工作中没有违规,同样也应该退休,至于顶替另当别论。这个应当追究招聘人员的责任,与劳动者,无论体力的还是脑力的没有关系。一句话劳动者无罪,仅仅代表个人观点,是非功过最终有法律决定。
冒名顶替工作,单位可以拒付退休金。近期发生的,河南47岁退伍军人仵瑞华,发现自己23年前,就被人以退伍军人的身份,冒名顶替享受了安置的待遇。相关部门就此介入调查,表态称:“无论牵涉到谁,都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涉事人员亦被警方控制并接受问询。相关部门的介入也表明,要让付出辛苦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也要让冒名顶替者和违规参与者,接受调查和追究。23年,人生能有几个?大家觉得呢?
对冒名顶替别人工作的人,其即便已经退休,也仍然应该予以惩罚。
而做为惩罚方式,就是将其退休金,以及违规操作此事者的退休金都予以全部剥夺,而同时全部发给被顶替者。
这样做又两个好处:
一个是让违规者永远向被侵权者支付代价。以此做为惩罚,而以儆效尤。
另一个则是使被侵吞终生幸福者得到后期的永久补偿,使侵吞其终生利益者,用支付全部退休金来弥补其老年的困苦。
一个退役军人的工作被一个社会人员冒名顶替工作直到退休,这个冒名的性质不压于谝取国家钱财的行为。而且是剥夺退役军人的工作权利,除了道德上受遣责外,应收回其谝取的工资和取消退休资格乃至所退休金,理由是,他是谝取的工作,不是正常招录的工作。
另外,应严查当时搞假冒手续操作人,是否受贿?结合当下反腐斗争,扫黑除恶,彻底查清隐藏在假冒人员背后的一切人和事。还社会一个纯洁的风气!
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冒名顶替者,工作到退休单位,发现它为冒名顶替,可以解封退休金吗?首先作为这个问题来讲,那么即便它是属于冒名顶替者,是不是正常的为企业单位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并且工作单位也给他给予相应的工资收入和这个相关的福利待遇。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他实际上如果说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应当是给予正常发放退休养老金的待遇,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既然冒名顶替是退休之前才发现的,就说明企业单位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有重大的疏忽,所以说企业单位也应该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现在来讲,实际上冒名顶替的概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因为你不可能是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可能是同一身份证号的人,所以说这些相关的个人信息都需要如实的填写,如果说你虚假填写,那么实际上不要说连退休办理不了,就连你正常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可能都要受到很大的影响。
所以这个员工是怎么样冒名顶替的,那么这个是关键问题,并不是说应不应该去赴退休金的问题,如果说他的养老保险是通过他本人的基本信息,他本人的名字他本人的档案和身份证号正常去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并且符合15年以上的累积缴费年限,那么是可以正常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的。作为工作单位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权利和理由来拒绝给员工办理退休,只不过就是他作为冒名顶替者,我们应该究其原因,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冒名顶替的,然后查出源头来,避免下一次类似的事情发生。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这实际上是个法律问题,现实中发生过不少,各地法院也判过不少。
结果就是不能拒绝支付退休金。
先说下不能的理由首先需要纠正一下,退休金不是单位发的,而是有社保部门发放的,其基础是职工和单位在职工工作期间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
既然冒名顶替者已经足额交纳了保险,不管名字是谁的,都应当可以领取相应的待遇。
再转下法院的判例同样是冒名顶替,同样是社保问题,很具有参考价值。
案件事实
因超过招工年龄,陈某东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陈某东想到冒用其弟陈某强名字的办法。2000年7月,陈某东以“陈某强”的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煤矿公司为“陈某强”购买了工伤保险。
2012年7月的一天,陈某东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后因姓名问题,2014年9月,陈某东亲属王某先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陈某强”更改为“陈某东”。2015年1月,陈某东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陈某东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陈某强”的名义购买,表明陈某东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陈某东的亲属认为,相关部门已经认定陈某东为工伤死亡,陈某东所在的工作单位亦实际为其参保,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理应给予陈某东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遂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类似报道)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煤矿公司根据陈某东提供的“陈某强”的身份信息,以“陈某强”名义为陈某东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公司职工陈某东,而不是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陈某强,即陈某东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陈某东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煤矿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陈某东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此,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在庭审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遂撤回了诉讼。
总之,与社保部门建立关系的究竟是谁,应以实际为准,所以,不管是不是冒名顶替,要看实际交纳社保的是谁。只要足额交纳了社保,社保部门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待遇。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不应该拒付退休金!
冒名顶替者,本身就是情节相当恶劣,违法犯罪了。为什么还要得退休金呢?当然要得!而且是应得多少就必须得多少。因为他上了班的,在工作中也没有出现任何错误,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不存在触犯了被开除的那些规章制度,所以他也算是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努力工作着,退休金就理所当然的应该得。
只是,当被顶替者出现后,这退休金就应该交给真正的主人,即被顶替者!只有他才有资格领取,他才是真真正正、童叟无欺、雷打不动的应该在这里工作的人。
所以,退休金不能拒付。应该继续发放,让真正的这个人来领取为是。
新闻上这种冒名顶替的事情时有发生,不过都是当时人努力干活,在不经意间被其他人耍计谋顶替了。以至于让努力工作的人享受不到权益,反而顶替他的人摘了劳动的果实。
不过这个问题遇到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位冒名顶替者也是一直在岗位上努力工作,直到退休。因此也是付出了自己努力,也是完成了自己工作使命。
如果被他冒名顶替的那个人没有意见或者没有损失,我认为这个事情虽然不合理,但也是合情的。
单位发现他为冒名顶替,但他也是履行了工作责任,也把工作做好,拒付退休金属于很不妥当。
个人认为这种事,当事人和单位完全可以私下协商好,没必要把事情弄的那么严重。要知道,对方冒名顶替了那么久,为什么单位退休前才发现?这本身单位也得为这个事情负责的。
好,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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