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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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2、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3、扩展资料: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4、2、行为方式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5、3、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
6、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7、4、事实性质认定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8、5、情节轻重认定如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9、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10、《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1、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3、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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