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的原因(欧洲经济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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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 1993年11月1日欧洲共同体更名为欧盟 欧洲共同体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总称。
2、 1958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成立后,同1952年7月成立的欧洲煤钢联营共同设立欧洲议会和法院。
3、 1965年4月,法、西德、意、荷、比、卢6国把三个组织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统一起来签订了条约。
4、1967年7月统一了机构。
5、三个组织的主要共同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设在布鲁塞尔)、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简称欧洲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设在布鲁塞尔)、欧洲议会(最初为监督机构,以后陆续增加咨询职能和某些立法权,设在卢森堡)、欧洲共同体法院(简称欧洲法院,最高仲裁机构,设在卢森堡)。
6、 1973年起,英国、爱尔兰和丹麦正式加入后,欧洲共同体成员增加到9国。
7、1974年12月,共同体决定把原来不定期举行的成员国首脑会议制度化,规定每年举行3次,定名为欧洲理事会,商议共同体对内对外的重大政策问题。
8、 1975年起,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先后向欧洲共同体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希腊已于1979年5月28日签署加入共同体的协定,从1981年元旦起成为成员国,其他两国也正在就参加问题与共同体进行谈判,欧洲共同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9、 从1979年6月起,欧洲议会的议员从198名增加到410名,全体议员都改为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继续加强欧洲议会的立法权。
10、实际上,欧洲共同体已经由经济共同体发展成为政治、经济统一的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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