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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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推动市直机关后勤改革。
2、2、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的有关共性问题,对市级机关及县(市、区)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3、负责市行政中心房产的使用、分配和综合管理;负责领导公寓、周转房等有关房产的产权、产籍和使用管理及修缮维护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市行政中心办公及附属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基建工作。
4、4、负责市委、市政府汽车配备计划、更新等管理工作;参与市委、市政府领导公务用车和市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和安排。
5、5、负责市行政中心大楼内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务、后勤工作;参与市级大型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有关保障工作。
6、6、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7、负责市行政中心的安全保卫、消防、绿化、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8、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9、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10、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11、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12、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13、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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