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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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2、 2、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3、 3、广告创造的品牌,相当于企业自创的商舆,类似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4、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二)自创商誉……”。
5、但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税法上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
6、则对于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就是本文重点分析的财税差异。
7、 4、以上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代替“应交税金”、“所得税费用”代替“所得税”。
8、 5. 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指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转入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9、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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