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办公室(你所在的办公室要新添置3台电脑请拟定一份采购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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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编制采购预算。
2、对所采购的物品进行考察,预算价格。
3、二、向采购办(一般设在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报告。
4、三、收到采购办批复后,将款项汇入采购办政府采购专户(财政直接付款的除外)。
5、如果批复为政府集中采购,则由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如果批复为自行采购,则由本单位组织进行采购。
6、四、采购成功,验收合格后,单位向采购办出具付款委托书,采购办将款项汇给供货商。
7、 参考资料: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制定并发布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归集政府采购资金,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8、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
9、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10、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同布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预算资金的安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有关科室审核汇总,随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抄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11、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汇总编报全市政府采购预算。
12、 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凡纳入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
13、 实行集中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14、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考核的依据。
15、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人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实施时间等。
16、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并批复给各采购人,同时抄送财政国库科(以下简称“国库科”)和各业务科室。
17、 财政各业务科室根据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编制政府采购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含在大计划内),送国库科。
18、 国库科应当在有关采购项目实施前30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各业务科室编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负责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额度下达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国库支付中心”),并由国库支付中心划入“政府采购专户”(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由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划入,自筹资金由采购人负责划入)。
19、资金到位后,国库支付中心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到位通知书》,通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20、 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同时,协助国库科及国库支付中心落实该项目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21、如采购资金不能按时划拨到位,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该项目的采购。
22、 在政府采购资金归集、落实到位,并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核无误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23、(见附件五)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4、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25、 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6、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7、 定点服务类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后,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28、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29、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0、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 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32、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33、大型或者复杂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4、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向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35、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36、 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支取款项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由采购单位签章的《平顶山市政府采购资金支/预付申请书》(见附件七)和有关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单位签章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发票及其它资料;工程采购应按平财〔2003]15号文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7、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包括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验收报告、发票等;工程采购应包括平财[2003]15号文规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国库支付中心开出《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由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38、 对于履约时问较长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国库支付中心分期分批支付资金。
39、 合同约定需要预付定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由采购单位签章的《平顶山市政府采购资金支/预付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及其它资料),通知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资金。
40、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由单位自行采购支付资金的,发票(附政府批件:《政府采购特殊项目申报表》) 应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签章后,由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资金。
41、 必须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2、 追加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的处理。
43、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报批,并依据本规定落实资金,办理有关事项。
44、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预算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事先确定的各自负担的比例补划“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5、对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增加采购单位支出预算指标。
46、 政府采购资金的列收列支。
47、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发票及相关资料,并经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加盖印章后列收列支。
48、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凭《政府采购资金到位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记账。
49、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
50、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节约资金由国库支付中心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或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退还单位。
51、 (二)采购资金由预算外专户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留归单位使用。
52、 (三)采购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或追加的,节约部分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采购资金由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留归单位统筹安排。
5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4、 (四)拼盘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节约部分按比例清退。
55、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清退纳入“政府采购专户”统一管理。
56、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科息收入,年终前应全额上缴国库。
57、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通知财政各有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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