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务处理例题(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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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基本分录和具体核算要求: (一)基本分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材料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2、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时按进口发票、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水单等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借记:“原材料-进口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外汇帐款”等科目。
3、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免、抵和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和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的计算、确定按本教材 执行。
4、 (二)具体核算要求 记帐时间 (1)自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按权责发生制进行。
5、陆运已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已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已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时间。
6、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已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时间。
7、 (2)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8、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格(FOB)为记帐基础。
9、如按到岸价(CIF)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拥或暗佣),以红字冲减外销收入。
10、不易认定的累积佣金,列入经营费用。
11、 目前,要求企业按费用实际发生额记帐和申报退税,在记帐时必须附送原始凭证,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同报关单力求一一对应,票面注明提运单或出口发票编号。
12、实际操作中因出口企业无法立即取得上述发票,企业应按出口发票金额入帐。
13、每月的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齐全后,在单证齐全上报审批的前一月份进行汇总入帐,红字冲减外销收入和多转出的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14、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15、除另有规定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16、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采用变动汇率的,应以出口货物发出当日的汇率(中间价)记帐。
17、折合汇率一经确定,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18、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19、 我市出口企业一律以出口当月1日外汇中间牌价作为记帐汇率 4、记帐凭证 (1)出口发票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口发票,发票填写应为中英文对照,并遵循固定格式,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20、 (2)银行回单。
21、 企业只有将提单或运单向银行办妥交单后,才获得货款或债权,此单为企业计提外销收入的重要凭证之一。
22、 (3)免抵退税计算单(格式附后) 三、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
23、 企业可根据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注明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后,以实际数据从外销收入中扣除,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
24、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外销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外销收入。
25、 (二)、佣金的处理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26、 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
27、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佣金) 红字 (2)暗佣。
28、又称发票外佣金。
29、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
30、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贷:银行存款 (3)累积佣金。
31、是由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
32、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可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33、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的具体程序 当月实现外销收入: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FOB价*牌价)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FOB 价*牌价) (1) 2、 月末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转增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FOB*牌价*(法定征税率-退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FOB*牌价*(法定征税率-退税率)] (2) 3、月底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 (1)若出口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正数,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免、抵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FOB价*牌价*退税率) (2)若出口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等于(FOB价*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FOB价*牌价*退税率,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FOB*牌价*退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FOB价*牌价*退税率) 应纳税额的绝对值-FOB价*牌价*退税率的差结转下期留抵。
34、 (3)若出口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等于(FOB价*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免、抵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FOB价*牌价*退税率) 对当月无法取得运保费发票确认FOB价的,暂按出口发票金额入帐进行核算。
35、 五、“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免、抵”税手续的货物,在退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退税凭证的即退税单证不齐的,应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补税决定书,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 应补交增值税额=单证不齐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会计分录: 本年补缴本年度单证不齐部分增值税. 借:本年利润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调整 2、本年补缴上年度单证不齐部分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调整 (二)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36、 会计分录: 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37、 借:应收外汇帐款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对当月出口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作会计处理)。
38、 2、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39、 3、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又发生退关退运的,除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外,还应按退运货物的外销收入乘以其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
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产品销售成本 若退运货物的外销收入乘以退税率大于当时月份免抵税额时,二者之间的差额应按退税率计算补交退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六、月份调整帐务处理 第一次调整处理 每月纳税申报期基层征收部门审核完成纳税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上报县级税管部门,经审核如须调整,依税务部门下达的调整通知书,企业应在当月进行帐务调整,若出现少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进行补记;若出现多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作相反分录或红字冲减,以完成第一次调整。
41、 2、第二次调整处理 出口企业一个月份单证齐全申报审批时,经退税部门审批确定实际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后,依退税部门下达的《免、抵退税审批单》和县级税管部门下达的调整通知书,企业应进行帐务最终调整,若出现少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进行补记;若出现多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作相反分录或红字冲减,以完成第二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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