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财企2009 2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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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但如果该集团管理机构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作为主营业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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