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您好,今天小编胡舒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社会关系是因人的交往行为而发生的,一个人自从生下来(甚至尚未出生时)就被动或主动地参与了各种人的交往,因此与社会发生联系。
2、不论是生理上的成长,还是思想上的完善,都受到这些社会关系的决定,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决定了一个人会是什么样。
3、但是,历史上有学者一度把这种关联性理解为,人的一切都是环境决定的,这个实际上犯了机械唯物论的错误,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4、所谓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是自古希腊哲学以柏拉图的“理型论”为代表开始的客观唯心主义对人“本质”的解释。
5、此类客观唯心哲学认为,人的本质是不依附于个体、社会甚至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特殊形态,而现实中的人,是这种形态的变化、完善、物化(现象化)的产物。
6、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唯心对人本质的这种解释,是基于形而上的假设,只是一种空有逻辑表征而实际并不存在的思想产物。
7、所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基本的哲学命题,一个是“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另一个是“处在同一世界中的各种事物相互联系”。
8、前者从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来界定人的本质,而后者强调人实际上所参与的社会关系,要远远超过直观所能掌握的有限数量,即一个社会中的任何一种关系,都会对其中任意个体的人发生作用。
9、这里可以用法律来举例:众所周知,法律是涉及方方面面,针对许多不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因此在单一的法律关系中,似乎参与的主体是有限的,比如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参与的主体仅限于公、检、法、嫌疑人、证人及其他参与人,因此一个任意的案外人并不是构成这个关系的主体;但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的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比如刑法法律关系等,所以任何一个个人都实际上受到这种关系的影响。
10、但是根据我的理解,这句话本身还是有问题的,因为当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人的本质就顺应地改变。
11、举个例子,如果我从中国飞到美国,那么我所处的“社会”就发生了变化,我所实际参与的社会关系(比如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这一理论,我的本质就改变了;而事实上,我是否要从中国飞去美国,也是由主观意志所决定的。
12、因此似乎看起来就是,我的主观意志可以改变我的本质,而这又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客观存在不会因主观意志而改变的规律。
13、这个问题你可以再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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