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洋简介(郝律师法律在线:胡鑫宇案为何不立刑案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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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失踪80多天,为何警方迟迟不立案?
胡鑫宇失踪已经有80多天了,但是目前来看,案件并未有突破性的进展,好好的一个大活人怎么会凭空消失呢?而胡鑫宇家人第一时间已经报警,但为何公安至今未立刑事案件呢?到底该不该立案,公安不立案是否违法呢?我们先来找找法律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公安机关在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可以立刑事案件,目前胡鑫宇失踪一案,根据公安掌握的证据暂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因此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只能作为失踪事件进行处理,但采取的调查手段不比一般的刑事案件弱。所以公安至今未立案是合法的。
有朋友会疑惑了,那现在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如果经过后续调查,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那该怎么处理呢?
别急,大家的这个疑惑法律上也早有规定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所以,如果今后发现了胡鑫宇失踪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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