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安律说法: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被告人提出上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安律说法: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被告人提出上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快人心!”江苏南京,男子因爱生恨,雇凶千里杀害女友,手段残忍,不念旧情,而为保万无一失,还曾多次演练。事后为了掩盖罪行主动“分析”失踪原因,“出谋划策”主动帮女友父母找人,终是露出破绽,被女友父母识破。

  然而本以为罪行被揭露,男子会忏悔、会自责,男子又企图逃脱严惩装成精神病,多次联系女友父母企图赔钱获得谅解,还在狱中给同案犯传递小纸条意图翻供。

  哪曾想是不是精神病,需要进行鉴定,同案犯为了减轻刑罚,不配合他,女友父母更是要为女儿讨回公道,不仅不接受赔偿,还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该案终于有了阶段性的结果。男子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罪大恶极”判处死刑!对,该案就是轰动全国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这里的男子就是洪峤,其女友就是21岁的月月。

  这样的结果真是大快人心!对于洪峤这样极端、凶狠、毫无悔过之心的人毫不手软,才体现了法律的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

  从上述刑法规定及洪峤以往的表现来看,他很大可能为了苟活而垂死挣扎提起上诉。而即便洪峤不提起上诉,这样的结果还需要高院、最高院的复审、复核才可以执行,而每个阶段短的也要几个月,长的甚至可以按年计算。

  有人说,既然洪峤罪大恶极,为何还给他苟活的机会?很简单,只有让他死得明明白白,才可以不冤枉一个好人!

  值得一提的是,要求赔偿其实也是一种惩罚。月月父亲要求严惩洪峤而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我看来,可以暂时不要,但是绝对不能不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换句话说,月月父亲还可以等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洪峤支付赔偿。

  最后,洪峤被判死刑实属罪有应得!也唯有这样的结果才可以抚慰生者、告慰逝者!

  而这个案例除了警告那些心怀不轨之人,莫存侥幸,违法必究!也提醒广大朋友们,在恋爱时,一定要睁大眼睛,擦亮眼,远离偏执、极端之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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