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报商务楼伤人(律师日记: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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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务楼发生持刀伤人事件致5伤# 公共场所突发暴力行为,我们如何紧急应对?
5月17日,上海一外来女子因感情纠纷寻人未果,在写字楼内持刀划伤5人。上海长宁警方通报,涉事女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审理中。
1、公共安全事件的突发性成为威胁都市人生活的风险来源。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人身暴力案件并没有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显著改善,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未来的焦虑感在过快的物质文化生活中增加了,增加到自己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被现实无情地剥夺,体现在自己与配偶、家庭、孩子、同事、领导、客户等等的个体或群体关系中,越发显得无法消解的无助、失落和抑郁。
2、涉案女子所犯何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本次事件,女子伤及无辜背后的真实原因尚不可知,有待于警方侦查得出结论。但无论原因为何,女子持刀捅伤5名无辜人士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受伤严重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女子的同一持刀伤害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应当从一重罪惩处。
如果伤者经鉴定都只构成轻伤,那么对该女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因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按照“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该女子可能被判处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有伤者不幸重伤,则依据刑法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必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惩处。
有人可能认为该女子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上确实有这个罪名,但这个罪名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不特定公众为对象的兜底罪名。不特定的对象不同于不认识的人,前者是行为人犯罪时不知道将会对谁产生损害后果,后者行为人对犯罪目标具有明确清晰的认识。本案中,女子行凶对象都是具体的人,而非不特定的对象,因此不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无论对该女子认定为何种罪名,公共安全保护都是公众最为关心的焦点。如何避免类似案件发生,考验着相关执法主体、安保义务责任方以及公众的应激反应能力。
首先,根据国外先进经验,“五步一岗”的警力巡查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视频监控的搭建,对于突发警情的警示和反应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执法主体方的警力投入是第一要务,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已为此做了必要的准备。
其次,公众场所的安保措施应当做足,从工程验收到物业管理,执法主体都应注意相关安保设备、人员的配备应当充足到位,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案中,安保方没有及时检查出女子持有的刀具,不得不说是有安保检查的疏漏。
最后,公众宜多参与相关警情的演练,熟悉周围的物件人物和环境,对于可疑人物和物品,应远离,并在安全的地方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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