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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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周三晚间A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一、利好公告
1、永新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国电电力:累计回购3.01%股份;
3、吉电股份:与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协议;
4、山大华特:山东山大产业集团增--持股份1%;
5、汇通能源:股东通泰万合已累计增7.2%公司股份。
二、利空公告
1、*ST欧浦:控股股东5.01亿股将于2021年1月6日10时至2021年1月7日10时被拍出;
2、科华控股:占公司总股本48%的股份拟于1月5日解禁;
3、华信新材:股东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拟减持不超2%的公司股份;
4、皖仪科技(688600):133万股将于2021年1月4日解禁,占公司总股本的1%;
5、晨化股份:股东之一拟减持0.41%的公司股份。
近日,有网友咨询城乡居民医保2022什么时候可以交。
阜阳市医保局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阜阳市政府办公室高度重视,及时转交市医保局处理。回复如下: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要求,我市参保缴费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将于近期下发。具体的集中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等将在文件中明确。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市医保局将通过“阜阳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及相关媒体,宣传解释我市参保缴费政策、缴费方式等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经电话与你沟通,你对我们的解释表示满意。(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身边事#
安徽省税务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例如,房地产公司为营销推出买房赠送车位活动,并采用补充协议增加赠送产权车位约定,若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可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规定计算扣除。
某企业设置内外两套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3倍罚款近1000千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19〕2号
发布时间 : 2019-11-07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9〕2号
安徽铜陵市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铜陵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移送的案件线索,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9月1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设置内外两套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查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以3倍的罚款5913738元、47408.10元、3674125.95元,合计处罚款9635272.0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635272.0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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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今天发布的部分最新招标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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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2022年度纸笔考试扫描、网上阅卷等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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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龙城甘棠苑业主委员会东方龙城甘棠苑外墙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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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镇2022年13个较大自然村整治提升项目(景观小品、巷口小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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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炼化曙光丁辛醇化工有限公司报表审计及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权的评估服务成交公告
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耗材采购项目01包(二次)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
鸠江区江北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招标公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南市公司市局机关及乡村振兴工作组租赁房屋维修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芜湖经开区江北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施工监理
合肥市中心血站新站建设项目
安徽省烟草公司池州市公司服务器虚拟化平台设备更新项目预中标公告
招标流程正逐步透明化,评分标准和要求明确,评审专家都是随机分配,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也有政策支持,投标单位凭实力中标已占绝对多数。少量消极人员未参加投标凭以往印象或仅参加几次没中标,就怀疑有黑幕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所有公司都是凭借多次投标积累的经验。如果只投标几次就能就中那才不正常,甚至有少数人,不负责任散布负面消息鼓动别人不要参与,减少竞争对手,自己却积极去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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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二稽通〔2021〕4013号
纳税人名称:安徽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XXX519XL):
事由: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我局正在对你公司开展涉税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2018年度以下资料:1.总账;2.明细账;3.记账凭证;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合同、运输物流单据;6.提供2019年7-9月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成本调整凭证。
如不能提供上述账簿、凭证、资料等,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员:詹兆祥、屈伟
联系电话:0551-62605932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莲花路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稽通〔2021〕8号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XXX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4XXX1778871Y
事由:我局检查组自2021年1月14日起,对你公司2015—2017年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检查期间多次要求你公司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截至2021年4月13日,你公司仍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且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手机,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本人未有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一、2015—2017年三个年度你公司相关总账和明细账。
二、2015—2017年三个年度你公司财务会计年报。
三、2015—2017年三个年度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四、你公司与苏州XXX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股东转让股份涉税资料。
五、你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涉税资料及证明材料。
六、上述资料如需提供给检查组,须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你公司未按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04月13日
#安徽##合肥身边事##税##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稽罚告〔2021〕4号
张**(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20-0123号)安排,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派曹道鸿、李荣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二手房交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查结,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调查,你销售萧县**商铺存在少开发票,少缴税款行为,相关税款计算如下:
1.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缴增值税:
(商铺售价1270000.00-商铺买价840000.00)/1.05×5%=20476.19元,已申报缴纳11858.10元,少申报缴纳8618.0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额20476.19×5%×50%=511.90元,已申报缴纳296.45元,少申报缴纳215.45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20476.19×3%×50%=307.14元,已申报缴纳177.87元,少申报缴纳129.27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20476.19×2%×50%=204.76元,已申报缴纳118.58元,少申报缴纳86.18元。
5.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1270000.00×0.5‰×50%=317.50元,已申报缴纳269.30元,少申报缴纳48.20元。
6.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含税收入=商铺售价1270000.00-增值税20476.19=1249523.81元,
房屋成本=2014年4月房屋购买价840000.00(1+5%×5)=1050000.00元,(卖房时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
2014年4月购买房屋契税=房屋购买价840000.00×4%=3360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房屋成本1050000.00+契税33600.00+城建税511.90+教育费附加307.14+印花税317.50=1084736.55元,增值额=不含税收入1249523.81-扣除项目金额1084736.55=164787.26元,
增值额率=164787.26/1084736.55=15.19%
应缴土地增值税=164787.26×30%=49436.18元,未申报缴纳。
7.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一届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八项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1249523.81-房屋购买价840000.00-契税33600.00-城建税511.90-教育费附加307.14-地方教育费附加204.76-印花税317.50-土地增值税49436.18)×20%=65029.27元,已申报缴纳47259.94元,少申报缴纳17769.33元。
你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2.收款收据、转账证明复印件;
3.银行流水;
4.其他证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8043.62元。
综上,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拟对你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8043.62元。
以上罚款合计38043.62元。
...(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1〕192号
安徽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XXX849716):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0513818,发票金额98290.60元,税额16709.40元,价税合计115000.00元,2015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709.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1份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对该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经计算,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015年9月16614.23元,10月95.1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9月1163.00元,10月6.6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单位上述追缴的税款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且已超过三年追征期,又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属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建议上述税款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瑶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1〕11号
安徽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TNDE07F)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装修劳务价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应认定为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未按规定申报造成少缴未缴的税款101712.32元处以0.5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罚款共计50856.16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856.2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国家对文娱税收违法行为曝光不是一阵风#【专家:从郑爽薇娅到邓伦,#持续开展税收违法案例曝光已成常态#】#邓伦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 3月15日,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曝光邓伦偷逃税案件,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同时,安徽省安庆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福建省泉州市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犯罪分子也受到法律制裁。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接连曝光的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彰显税务部门对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紧盯不放、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维护国家税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表明国家对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不是“一阵风”,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新华社 专家:从郑爽薇娅到邓伦,持续开展税收违法案例曝光已成常态_财经上下游_澎湃新闻-The Paper
【#安徽芜湖最高给予10%购房补贴#】据芜湖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0日,芜湖市住建局、芜湖市人社局、芜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细则提出,符合条件青年英才给予购房款最高10%的补贴。其中青年英才购、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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