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参与一起犯罪吗(刑辩视角:夫妻合谋仙人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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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已婚女子汤某分别与王某、吴某等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其丈夫黎某知道后不仅没有气愤,竟然还想以此牟利。夫妻二人竟然串通一气,诱骗汤某的情夫们见面,趁其进卫生间洗澡时,以“抓奸”为名,将其拖到房间殴打,拍裸照,并勒索钱财。
夫妻二人共骗取两名情夫179950元,最终法院认为二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酌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来源:北青网)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这个案件,感到非常无语,女子多次出轨后,丈夫不仅没有异议,还合谋“仙人跳”去敲诈老婆的情夫,也是奇葩。里面的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案件事实来看,夫妻二人共实施了两次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第一次是先由妻子汤某诱骗情夫王某见面,并一起到金溪县某酒店开房,在王某进卫生间洗澡时,汤某按事先商议将房门打开,黎某冲进卫生间将还未穿衣服的王某拖到房间里并对王某实施殴打、拍裸体照片、手机录音,并逼问王某是私了还是公了此事,王某被迫同意拿出10万元私了。
第二次是夫妻二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在逼问吴某是私了还是公了此事时,吴某表示要公了,并准备拿手机拨打110电话,汤某以怕事情闹大为由不同意,并抢走吴某手机,吴某被迫同意私了。后经双方反复讨价还价,最终由吴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黎某转款人民币79950元。
其次,根据两起案件的行为来看,“抓奸”行为并不是真的“抓奸”,而是有预谋的行为,那么就缺少了“抓奸”的偶发性,在私聊支付金钱方面,不是根据“抓奸”行为的后续发展经过协商后的结果,而是有预谋的指引或者迫使被害人往私聊被迫支付金钱的方向发展。
以此来看,黎某、汤某二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金钱的目的,再根据事前有策划,过程中有实施,结果上被害人有被迫支付金钱,在手段上通过拍照、录音、殴打等手段进行胁迫,以此来看,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涉嫌的金额为17万余元,在量刑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
另外夫妻二人还具有自首、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婚外情引发,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最后,作为丈夫在发现妻子与多名男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竟然以这种方式对待,看到这个案件也真是奇葩,对待感情、对待忠贞、对待家庭、对待配偶的地位竟然如此态度,真是无语。希望这样的家庭少之又少吧。#夫妻合谋“仙人跳”被判刑# #江西头条#
这样的家庭你怎么看?欢迎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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