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说法:公交司机未关门便起步(下车女子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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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坐下,车就起步,必须赔偿!”北京海淀,某下雨天,62岁的王老太乘坐公交车,上车还未落座之际,公交车起步,王老太摔倒受伤。事后,王老太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着雨,公交车停靠后,只有王老太自己上了车。上车的时候,王老太瞥见车厢地面上有水渍。小心踏过之后,王老太开始向车厢后部走去。走着走着,一个踉跄,摔倒在了车厢里。
车上的安全员及周围的乘客看到后,马上将王老太搀扶起来。之后,王老太下车到医院治病。
待病情稳定之后,王老太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达到九级伤残。向公交公司索赔未果后,王老太决定通过法院讨个公道。
庭上,王老太主张自己还没落座,司机就加速起步,使公交车剧烈晃动,加上车上有水渍没有清理导致自己摔倒,公交公司对自己的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公交公司抗辩称,司机是平稳起步,没有任何问题,加上涉案车辆是无人售票,根本没有人员去清理水渍。而王老太上车之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自行承担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停靠车站,只有王老太一人上车,可以看到的车厢内只有3名乘客和1名安全员。王老太上车之后,没有扶车内的任何安全措施,径直地朝后走去。其摔倒的地方没有水渍,但车前部分有水渍。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老太对自己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王老太应该举证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行为。
但王老太与公交公司建立的是客运合同,而公交公司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要求公交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安全运输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只要乘客出现伤亡事故,公交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公交公司证明伤亡系因乘客自己的原因产生。
在本案中,公交公司通过提供的监控录像,证实自己是平稳起步,只是车身前部有水渍,而水渍的出现与王老太的摔倒有一定的关联性,公交公司对王老太的受伤有过错。
但王老太作为成年人,上车之后在车厢前部有空座之时,没有及时落座。且向车后行走之时,没有抓住车内的安全措施。王老太的做法本身就给自己带来了危险,对受伤负有主要过错。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王老太支付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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