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健康元,地沟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开良心店,真的很难啊!  国...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健康元,地沟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开良心店,真的很难啊!

  国人一面骂着黑心商家,一面不愿为健康付更高的价钱。

  地沟油,一方面是黑心商家贪婪,但何尝不是市场内卷逼的呢?

  价高,不一定是好东西。但好东西,一定价高啊!

  外表相同的产品,我们买家谁愿多付钱?

  同行竞争,买家压价,如果你是商人,想生存,就不会变得黑心的?

  不能指望每个人都把道德底线至于生存底线之上。

  这些医务工作者开良心烧烤店,很难,真的很难。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他们再难,也能挺住开良心烧烤店, 因为他们不用考虑生存问题。

第2位网友观点:

  真可恶!顾客吃剩的锅底被重新回收熬制“老油”,在四川会理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这家店销售添加“地沟油”的锅底5000余锅,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惩罚10倍赔偿金130万元。网友:真是活该!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吴某、赵某和邓某三人合伙经营会理某串串香店,吴某负责管理后厨,赵某负责管理前厅。

  自2021年6月起,为了节约成本,吴某安排服务员收集店内消费者食用的火锅,剩下的底料参与废弃锅底的回收,独自在后厨熬制“老油”,添加到火锅底料中供消费者再次食用。赵某明明知道,回收熬制的老油重新加入火锅底料,依然卖给消费者。

  自2021年6月至11月28日,该串串香店总共销售添加地沟油的锅底5000余锅,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

  为了惩治犯罪,会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位被告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会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要求被告人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一百三十万元。以缴纳因为长期使用地沟油案件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

  有网友说:就应该吊销营业执照,加入黑名单。

  也有网友说:13万赔130万应该赔到倾家荡产了,谁让他自己作孽呢!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营养就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系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每个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每个人都应该维护食品安全。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我要上 头条# #四川#

第3位网友观点:

  我妈因为我吃了鸭脖,骂了我三个小时。我忍不住和她吵起来了,气得我们互相冷暴力了一周。

  我都快四十岁的人了,买一盒鸭脖放家里吃,我妈说鸭脖不健康,说到我爱吃的麻辣烫都是地沟油,烤串全是老鼠肉。

  然后话锋一转,说我当年在北京工作好好的,非吃不了苦,回老家,现在收入减半,找了个男人还不怎么赚钱。

  最后,总结,我这个人就是不行,从小不听话,吃垃圾食品,看人也不行。

  网友分享了她和亲妈之间的矛盾。其实,她妈这叫习惯性反驳,只要你提出一个观点,她一定会反驳。唯一能对付她的就是,不停的说,对对对你说的都对。然后该干嘛干嘛,树立信心,相信自己,不要相信她说的话,她说的话只为了反驳你,打击你的自信。

  依据她的逻辑系统,孩子是永远反驳不了她的,她也不会接受新观点,而且总是找后账,说那些不可能改变事实的假设。

  大家觉得,有一个这样的妈应该怎么沟通?

第4位网友观点:

  【以案释法】使用“地沟油”害人,4人获刑!

  近日,屯溪区法院依法审理了陈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以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禁止陈某等4名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黄山市屯溪区经营火锅店。2019年8月,陈某指使该店员工被告人潘某在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将客人吃过后倒掉的火锅废弃油脂从油水分离工具中过滤出来,捞出其中的残渣,再将废油用水冲洗干净(称为“洗油”),并在废油中加入大蒜、大葱等多次加热去除异味(称为“爆香”)后制作成红油,后又安排员工被告人程某向潘某学习制作红油的方法。该店将制作成的红油添加在客人的火锅中,客人吃完火锅后又把剩料再次进行熬制,从而周而复始地制作红油供客人食用。2019年9月中旬,陈某聘用被告人陈某萍担任该店经理,陈某萍在担任经理期间,默许潘某、程某二人过滤废弃油脂加工红油,并提醒程某在特定时间过滤加工红油,以免被他人发现。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程某利用废弃油脂加工制作的红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系主犯,其他3名被告人系从犯;4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4名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有关的活动 。

第5位网友观点:

  上海是特大城市,更是一线城市,这样的饭菜真不咋滴。如果是二线城市,三线城市的学生食堂你不拍出来。更重要的是好多食堂用的食用油是地沟油,并且大多数食堂都是地沟油,中国人的健康堪忧。以后肿瘤将会普遍现象。如果暗访调查将会惊人

第6位网友观点:

  【#陕西榆林一小龙坎老火锅店使用地沟油# 老板、采购、厨师获刑】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的“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竟用地沟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在老板的指使下,采购员厨师均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获刑罚。

  #顾客吃剩的火锅锅底加工后制成地沟油#

  据了解,今年39岁的苏某涛系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法定代表人。苏某飞负责采购。苏某强,刘某月,冯某明均在该火锅店担任厨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苏某涛租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开设“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2017年2月24日开始营业。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和厨师在该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来的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将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

  在此期间,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刘某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苏某飞、苏某强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

  以上,在苏某涛的指使下,苏某飞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563斤,价值共计80934元;苏某强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3963斤,价值共计71334元;刘某月、冯某明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00斤,价值共计9600元。

  #火锅店老板采购厨师5人均获刑罚#

  日前,榆阳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五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苏某涛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苏某涛系该店实际经营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地位,系主犯;苏某飞等四人受苏某涛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苏某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苏某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苏某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冯某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第7位网友观点:

  真是触目惊心!八个月时间,不良商家使用地沟油销售了有毒有害火锅14142锅,供数以万计的消费者食用!最近,央视新闻的今日关注报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在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有一家名为古今天下的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等黑料,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销售了有毒有害火锅达14142锅,在此期间有数以万计的消费者在此消费。

  此案经过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明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人还被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不等。

  同时,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公益诉讼,法院按照每一锅火锅底料的市场价格的十倍支持了赔偿请求,总金额达400多万。(材料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付律师说法】

  1、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忽视,市场上有些不良商家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食品的原料上动手脚。使用一些地沟油等黑料加入到火锅汤底中,这种有毒有害的食品,必然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所以,对于市场上一些无良商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取缔。并予以依法严惩!

  2、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主犯经营者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其犯罪的情节来说,由于出售的销量大,涉及的消费者人员广,依法最高可以判处10年。罚金也是按照消费金额的2倍予以处罚,按照40多万销售金额,2倍得80多万罚金。因此,对于雷某来说,本案判得并不算重。

  地沟油属于一种垃圾油,里面含有多种致癌物,消费者食用以后,具有很大的危害。因此,使用地沟油放入食品中是涉嫌违反犯罪的。属于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商家,涉及的人员广,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增加的赔偿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计算。

  由于检察院已经提起了公益诉讼,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向检察院申报自己的赔偿金额。检察院核实以后,按照执行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发放。

  因此,通过这个案例也告诉了我们消费者如果在遇见经营者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你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比如已支付的费用退还。还可以让商家承担你十倍的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

  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忽视,对于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家,必须予以重罚!

  关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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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一火锅店生产“地沟油”火锅被罚款判刑#

第8位网友观点:

  【#陕西榆林一小龙坎老火锅店使用地沟油# 老板、采购、厨师获刑】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的“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竟用地沟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在老板的指使下,采购员厨师均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获刑罚。

  #顾客吃剩的火锅锅底加工后制成地沟油#

  据了解,今年39岁的苏某涛系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法定代表人。苏某飞负责采购。苏某强,刘某月,冯某明均在该火锅店担任厨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苏某涛租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开设“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2017年2月24日开始营业。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和厨师在该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来的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将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

  在此期间,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刘某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苏某飞、苏某强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

  以上,在苏某涛的指使下,苏某飞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563斤,价值共计80934元;苏某强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3963斤,价值共计71334元;刘某月、冯某明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00斤,价值共计9600元。

  #火锅店老板采购厨师5人均获刑罚#

  日前,榆阳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五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苏某涛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苏某涛系该店实际经营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地位,系主犯;苏某飞等四人受苏某涛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苏某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苏某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苏某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冯某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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