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的是)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的是)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打工人被拖欠工资获得救助途径的分享
我在社会保障部门上班,经常有碰到来访群众说自己给别人打工被拖欠工资了,被拖欠的人群大体上有三类:农民工、在校学生假期工、企业单位职员,其中被拖欠工资的情形农民工其他占大多数,然后便是在校学生假期工。
被拖欠工资是企业不诚信经营的表现,是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在受到侵害,要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见过很多次闹哄哄的一堆人围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办公桌,目的就是来投诉,想我们行政部门帮忙追讨回他们的汗水钱。
通过正规途径追薪讨薪是对的,但是作为劳动者,也要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存在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1、劳动合同
2、考勤登记表(最后是有电子打卡、指纹打卡表,或者是由本人签字的考勤登记表)
3、工牌
4、购买社会保险证明
5、工作服饰
6、工作图片或视频
7、相关工作聊天记录
8、其他与本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八个类型的证据材料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大部分人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对于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意识薄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文化水平低、接触社会层面少的人。
所以他们一旦遇到被欠薪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追老板给钱、再想也是只想到继续追老板给钱,有的过激分子,甚至跑去拉横幅、闹跳楼讨薪。这些现象在早几年各地都有发生过,但是在近几年的根治欠薪行动开展后,特别是国家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后,经过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宣传和整治,绝大部分劳动者们都懂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
除此之外,下列情形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得救助。
若是涉及到劳动关系确认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劳动关系,或者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劳动关系。
若是涉及劳动报酬争议的,如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
写在最后,作为一名打工人,一定要记得保护好自己的劳动者权益,如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有规范的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在走法律程序上都会少很多手续。
[cp]【#以法治力量摁住家暴拳头##得知存在家暴工作单位不能袖手旁观#】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不能关起门来解决。反家暴也绝不是一家之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自11月1日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救济途径、紧急安置、人身保护等作出规定,以法治力量摁住家暴“拳头”。依据《办法》规定,得知存在家暴工作单位不能袖手旁观,出具家暴告诫书后要进行查访监督,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提供应急庇护救助,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保护力”。详戳↓#安徽将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网页链接
非法集资受害人救济的途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二、非法集资受害人维权方法
(一) 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举个例子:小王的损失是因李某的非法占有、处置所造成,客观上也没有得到追缴或者退赔,自然应当允许小王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三、非法集资受害人救济该怎么做
1.受害人务必提早报警
在大多数维权中,受害人意见不统一阻碍了维权进程。
在非法集资行为即将败露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先与相关人员谈判,要求将钱财退换。非法集资人希望息事宁人,与受害人交涉回款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拖太久,时间拖久了就为非法集资人跑路提供了条件。
2.第一时间搜集四类证据
受害人需要搜集、保存的证据有四组,根据重要程度排列如下:
(1) 理财款项支付划拨证据。首先去银行卡开卡银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联系该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款项划转流水单,并加盖其公章。
(2) 合同协议类证据。纸面的投资协议一定要保存好。
(3) 理财交流过程证据。纸面的宣传资料,以及在投资人群中的聊天记录,以及和非法集资宣传人的聊天记录和往来邮件。
(4) 第三方证据。第三方证据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在媒体或者互联网上所做宣传的证据。
3.尽早申请冻结问题平台资产
在问题初期,很多投资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获得相应的赔付。如果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投资人可到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起诉。但是民事诉讼立案难度较大,需缴纳诉讼费用,花费不菲。
不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对象已经触犯刑法,则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一旦立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布控,效率高,花费少。但是在进入公诉程序后,不能再撤诉,无法把控案件进度,投资者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对象相关资产进行冻结,避免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生资产被藏匿或转移。
4.不能轻信“债转股”的解决方案
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平台出现问题时,都把“债转股”作为“救命稻草”。所谓债转股,即投资人再投资一些钱,成为平台的股东,把处在危机中平台盘活以后,再将欠下的钱还给投资者。受害人要警惕这种行为。
5.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在维权过程中,受害人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如向当地处非办举报等。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受害人救济的途径,最好寻求公力救济,切不可自己与非法集资犯罪人进行搏斗,从而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当发现自己受到了非法集资,要保持镇定,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立案侦查,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
你错了,最先提出的,是2018年两会期间由张亚忠委员提出了的,王学坤是2020年两会期间提的。
不过,这两个建议由国家直接白给钱的提案,都没有拿到会上讨论就被否了。
只是这两个建议切中了人性中自私贪婪的本性,谁会和钱有仇呢?更何况是白拿的呢!自然是瞬间点燃了大批人内心深处那贪婪的欲望多以倍受推崇!自然是让两位委员在网络上的名气瞬间爆棚,什么万岁万岁万万岁啊,什么大救星啊,什么大恩人啊之类的赞美之词不觉于耳。
可惜了,然并卵,然并卵啊!于法无据的建议即便是能拿到会上讨论、即便是表决通过了,那也只能废纸一张罢了,最多换来一纸回复便会泥牛入海!
当年张委员的建议刚刚引爆网络舆论时,本人作为一个农民,对这个建议的评价就是一个字:绝无可能!当时就招来了上千人的狂怼,怼就怼呗,你拿到了,那就是把本人怼了,拿不到,岂不就证明了本人的评价?五年过去了,尽管王委员又给补了一炮搞的乌烟瘴气的,到今天拿到了吗?俗话说,向人向不过理,何况是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国家大事呢,政府有可能违法行政吗?
老农民的养老问题,的确是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越来越严重,个人认为,国家不可能置之不理,但必须依法行政于法有据才行,目前来看,《低保法》正在立法进程中,等哪天正式颁布实施的时候,解决老农民养老问题才会有于法有据的明确方案,但绝不会是在社会保险的养老金方面解决问题,只会以最低生活保障方式的社会救助途径解决。因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参保缴费,没有参保缴费或者参保缴费了但是缴费额很少,那就绝不可能凭空提高养老金,社保自有社保的一套法定的运行程序,事关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社会公平性的问题,不是谁找个理由就能够更改的。而社会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来就有,扩大这个体系的覆盖群体范围才是最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且,享受这个待遇不需要交钱、不需要巨大、最大贡献,唯一的条件就是生活确实困难符合享受保障待遇的标准即可。
多以,太多的人被人带偏了节奏,天天喊叫争论巨大、最大贡献,天天找尽各种理由要证明国家欠了老农民的债就应该給老农民白发高额养老金,对于这些人的言论,本人的评价是:到妇产科看前列腺——找错门了。
本人认为,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制度缺陷的,它的养老金调整完全依赖于政府补贴的调整,这本身就有悖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仅仅依靠政府补贴是不现实的,可以说,基本上很难有实质上的提升,虽然金额上调了一点,最多也就是抵消了通胀,钱虽然多了但购买力并未提高,而个人缴费部分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却无法调整,这样一来这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实际上就是无法提高的,所以,未来国家对其进行颠覆性修改是大概率事件。
个人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该和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加入社会统筹的构成部分,这样就可以和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实现随着缴费的上涨带动养老金的上涨,这样的上涨才是切实有效的上涨。
随着未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让老农民目前的基础养老金能够随着缴费的上涨而上涨,同时附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保障,才能够有效解决老农民养老的实际问题。但这需要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年轻人提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让他们有了提高缴费水平的动力才能够实现,而不是现在这种大多数人想的是现在交个三百两百,只要将来能把国家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拿了就行,如果人人都抱着这种薅羊毛的心态下,这个养老保险永远都不可能办好的。
在2009年实施新农保的时候,对于超龄老农民只要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就可以无需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做法,显然是失败的,这样很多人为了让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而参保,缴费一年后既弃保不再缴费,这些人想的都是等到自己老了时让自己的子女也交上一百元然后自己就不用缴费也领取养老金了,有数据说,当年重庆一个区参保缴费的老农民子女,第二年93%的人都弃保不再缴费了,如果全国人人对养老保险都是这种认识,最终倒霉的恐怕只能是自己吧。
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保护自己
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吗
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呢?赵文一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发掘家暴线索、轻微家暴案件的处理及跟踪反馈上初步建立了社会联动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与之相应的是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
具体而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暴力程度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好证据材料。
若遭遇家庭暴力,应当注意留存哪些证据?赵文一介绍,关于家庭暴力证据的搜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对家庭暴力的证据作出列举性规定,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上述规定为被害人遭遇家暴后的取证提供了指引。
通常以下材料可能将来会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提供类: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医疗机构提供类:伤情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
其他机构提供类: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证人证言类:亲朋好友、邻居等的证言;
其他类:施暴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录音录像、QQ微信等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最后,赵文一提醒大家,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有第一次和第N次之间的区别。作为受害者,当遭遇家暴,一定要勇敢说不,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寻求社会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作为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教师发现学生遭遇家暴,要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引用宪法的规定给自己要钱的人,你真的读懂了宪法的规定吗?】无意中刷到这么一个微头条(见截图一),作者说老年农民向国家和社会要求提供物质帮助,是合法的。下面这位的留言,更直接地点明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然是合法的。
这种说法究竟对不对呢?当然肯定是错误的,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呢?
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肯定都是原则性的、宏观的,不可能做到十分地具体和通俗易懂。是我国制定法律制度的根本遵循,是所有法律总的法源,是根本指导原则。正因为如此,一切同宪法的规定不符、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既是违宪的,又是完全无效的。
关于公民向国家和社会要求物质帮助的规定,见于《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见截图二)。其前一条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肯定与真正的农民没有关系。说到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农民退休制度。
而第四十五条首先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肯定是基本原则,这里要特别注意的前提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再往下看,就是宪法规定的具体的解决途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卫生事业。也就是说,老年人要实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宪法权利,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途径办事。更通俗地说:获得物质帮助的法定渠道其实只有两种: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这都是有极为严格的法定条件的。因此我们就可以问:你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费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保了吗?你是不是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见截图三)规定的条件,可以由国家财政掏钱给予社会救助待遇?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当然就不得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更不能享受社会福利待遇。
再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第三款,又涉及到国家优抚政策、《残疾人保障法》及其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等等非常具体的政策范畴。
如果朋友们细心的话,这些法律、法规的第一条,都会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到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其真正的法源还是宪法的相关规定。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一切法律,不过是宪法原则规定进一步的具体化、规范化,是宪法原则规定的实施细则而已。同时,在法律之下又有与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从而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很多人直接援引宪法的原则规定,而不是按照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闭口不提本人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缴费参保了,本人是不是符合社会救助的法定条件,片面地给自己找直接向国家和社会要钱的法律根据,其实是完全错误的,既是标准的瞎扯淡,又是别有用心的瞎狡辩而已。
说到底:生活在现代社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与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尤其是应该特别强调的是: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肯定是其抚养长大的儿女。只有老年人既没有儿女或者儿女们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时,才由国家来实施社会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千万别有意地把经念歪了,那就从根本上错了。
案例分享:社会保险被撤销,来看浙江王先生的遭遇
我叫王才玲,来自浙江,我反映的是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停止问题。本人无奈将过程回顾与讲述,恳请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
我于2018年2月退休,自2018 年3月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1月,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突然停止向我发放该月份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以 “服刑期间的缴费应予清退,视作缴费年限不予认定”为由,称不再依照政策对我履行发放职责。我认为,被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作出的《告知书》及停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作出的行为并未向我告知,程序违法,未引用相关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没有给予我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告知我对等的权利以及权利救济途径,故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作出《告知书》及停发养老金的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于2018年就核定我的退休养老待遇,我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取消,现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作出《告知书及停发养老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我军龄视为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在没有被开除军ji的前提下,法律并没有授权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可擅自取消我的相关待遇,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服刑期间的缴费应予清退,视作缴费年限不予认定”为由,停止向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违反法律、法规,应子撤销;
养老保险体系目的在于保障退休、退岗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我作为一名参战老兵,为国家、人民奉献了青春和汗水,现已失去劳动能力,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停发养老金致使我失去了养老的物质保障,造成生活困顿,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我已争对以上问题已向F院进行起诉,但F院最终不支持我的合理需求。
希望上级部门及领导依照Z策要求温岭市社会保险相关单位对我履行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立即依照Z策按月足额向我给付自 2021年1月份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也希望能够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和重视,也希望媒体和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可以为我发声,维护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有哪些?1.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刑事被害人生活陷入困难的;2.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主要依赖其生活的刑事被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生活陷入困难的;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在参与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因遭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财产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陷入困难的;4.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引发民事争议并进入执行环节,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难的;5.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补偿,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的;6.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具有合理性,但因依法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所受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生活陷入困难的;7.因法律制度修改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当事人救助权利出现障碍,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生活陷入困难的;8.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诉讼途径难以解决,愿意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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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零碳·家”绿色智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块在津研发成功】8月23日,记者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我国首个“零碳·家”绿色智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模块于日前在津研发成功,可应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多个领域,将为我国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增添新途径。网页链接
【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你该如何维权?记住以下3点!】
案情介绍
何女士的房屋坐落于C市W区S村,其房屋所在地被列为某高速公路项目的拆迁范围。由于征收部门没有按照正式合法的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条件过低,故当事人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1月,当事人收到W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律师团队进行分析后,认为该《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实体、程序均违法,遂指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现该《补偿决定书》已被依法撤销。
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记住以下三点:
一,《补偿安置决定书》的作出需在补偿安置项目上完整无遗漏,事实应当清楚。
在本案中,根据2021年10月15日施行的《C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事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等事项,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被告于2022年1月向原告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在内容上不规范,特别是在原告对安置对象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对安置对象和安置措施予以明确。《C市W区管委会关于印发W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确定了多种安置方式,本案被告直接确定了货币安置方式对原告进行安置。显然,被告在对原告没有明示的情况下,确定了一种补偿金额较低的补偿方式,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也没有对过渡费进行列项,补偿安置项目明显不完整。
二,集体土地征收也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对于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被告仅提供C市W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账户余额×元,并无证据证明补偿安置款已支付给原告,在《补偿安置决定书》中,也未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不符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要求。因此,被告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的程序应当合法。
被告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前,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对原告进行货币安置补偿总补偿款为×元,原告若选择异地迁建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为×元,被告在对原告没有明示的情况下,确定了一种补偿金额较低的补偿方式,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告知原告的救济途径之一是向被告W区管委会申请复议,明显错误,属于程序违法。#拆迁##征收##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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