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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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2、 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 1.从属性。
4、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
5、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6、 (2)移转上的从属性。
7、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 192条)。
8、 (3)消灭上的从属性。
9、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10、 2.不可分性。
1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 (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
12、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 f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
13、 3.物上代位性。
1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
15、《物权法》第 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6、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7、 4.优先受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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