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 那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
8月科学教育网苏苏来为大家讲解下。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那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女足队员自曝遭强拆 官方通报
行政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不停止执行原则。不论你是申请行政复议了还是行政诉讼了,都不停止执行。不要说学法律专业人士,就是备考过几天公考的人都知道的法律常识。
还有人说,办事处没有执法权,但是办事处联合了区执法局,这是一个有执法权的单位。
拆违,对于街道来说,是很头疼的事。既然下定决心要拆,必然是经过多次开会研究的。我相信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办事处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属地派出所、属地社区等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周密的方案,这个过程也会咨询律师,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不论是程序上还是适用法条上确保不会出问题。拆除700多平的一处违建,不是小事,需要街道主要领导下很大的决心。
恶人现在都会在网上先告状,煽动一些不懂法(不懂装懂)的愤青,所以请各位收起你们的同情心,别被利用了。
对了,这不叫强拆,这叫行政强制执行,确切的说叫代履行!
至于拆没拆错,也不用各位操心。这位女足姑娘,不是申请行政复议了嘛,那就由黄海路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局的共同上级,也就是区政府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女足姑娘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她还可以行政诉讼。如果通过以上两种行政救济的途径,发现拆错了,那女足姑娘就可以领赔偿款了。
艾玛,我都可以去中公、粉笔代课讲模考大赛了,来来来同学们,这是一个案例题,题目中……………不要光低头记笔记,课后会有详细的思维导图…………
行政异议制度
王彩霞律师北京中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好消息来了,行政异议制度是民告官的第三种救济途径!
01:04
“他逼我呀!”在征收中,政府为了减轻违法责任或规避违法行为,便使用极端行为将过错加于被征收人,最终使被征收人屈服。
下面是14种政府或行政机关迫使被征收人签字的做法,大家要仔细阅读,擦亮眼睛,避免被忽悠!!
1、最常见的就是行政机关在相关决定书中不予释明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被征收人往往在寻找如何获得救济的过程中错过了最佳时间,导致无法获得行政救济。
2、行政机关不做任何文书,或公告的文书没有盖章,实施行为时,联合其他行政机关统一行动,报警没用;如果被征收人稍有不慎便会以扰乱治安被带走,轻则行政拘留。
3、表面上是村、镇实施强拆,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授意,但村、镇没有任何文件公示,寻找责任者时互相推诿;
4、政府在启动征收时,找各种理由,对被征收人先行予以刑事立案;
5、在征收过程中,设置条件让被征收人形式上触犯刑律,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6、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突袭,拆完走人,之后会收到一个《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7、以地方政府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文件为依据,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限制通行的通知,如果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泊,则会被追究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聚众闹事的责任;
9、通过亲属(通常是通过有公职的家庭成员或亲属的单位对该公职人员进行停止或调职的做法)做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
10、以村民自治的名义,规避政府应尽职责;
11、政府、开发商、司法机关共同协商诉讼策略;
12、政府、司法机关协商延迟立案;
13、指鹿为马,给爹下通知,拆儿子的房子,故意造成程序上的混乱;
14、拆除过程中,直接明说征地手续正在审批中,暂停征收,但施工继续,相关政府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都不承认是自己干的,不知道施工主体具体是谁;
以上不论哪种情形,都彰显了政府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政、有违政府信赖利益、有违诚信政府、损害政府权威性等负面影响,只顾自身利益,将群众利益之于脚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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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挨家挨户撕春联违法怎么创文明城市# 文明城市容不下春联,为了创文明城市挨家挨户撕春联,官方回应只是清理撕坏的春联…..城管回应如觉得不合理可打12345投诉。其实何止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至少程序违法。春联是贴在自己租赁或产权的窗门上,如果贴春联违法了或者只清理无法修复的春联,作为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相应商户居民限期自行清理,消除违法行为,而不是上来就撕式的暴力执法,城管能提供证据证明贴的春联怎么违法了吗?违反了哪条法律?无法修复是什么标准?难道文明城市不包括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吗?从一句觉得不合理可以投诉到12345的答复就可以看出有多不文明。
如果城管不懂法就需要认真看看《行政强制法》例如《行政强制法》第1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月9日,陕西宝鸡,网上流传出一段触目惊心的视频:一群人追着几人殴打,棍棒前脚相加,场面混乱又暴力。
据悉,事发在宝鸡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而涉事人员是村民李某一家,以及有关部门拆迁工作人员。
据李某说,起因是政府准备拆除他们家建600平米的养猪场,在那块地上建车企。给出的赔偿是24.9万元。
但李某投入建养猪场的本钱大概六七十万,他觉得赔偿太少,去年双方沟通了几次,李某没有答应。
2月7日早上,突然有五六个人闯进养猪场搬东西,将李某的母亲也强行带出,准备强拆。
李某及家人知道后,立马赶到现场,要求对方出具手续,对方不予理睬。随后又来了很多人,村里的、拆迁办的以及一些不知身份的。
现场还动用了两台铲车、两台挖机。李某及家人要求出具合法手续未得到回应,便阻止对方强拆。
双方发生冲突,随后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多人打斗甚至围殴李某一家,甚至拿着棍棒殴打,有人员倒地后继续被打,场面可谓暴力。
据李某说自家六人被打伤,4人住进了医院。养猪场最终也被强行拆除,夷为平地。
打斗持续二十多分钟,李某报了警。当地警方表示案件还在调查中。而当地县住建局却先发出了一个情况说明,重点几个信息:
表示视频内容不实,当时是拆除李某家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李某家人阻挠,发生冲突;双方都有人员受伤。
但是李某称自己的养猪场是在2008年建,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甚至还被镇里评为模范养殖户。
@法律有道
1、不管拆的是不是违法建筑,拆迁合不合法,但打人一定违法。
从视频中可以明显的看到多人持棍棒殴打他人,手段十分暴力,这种行为肯定涉及故意殴打伤害他人,对此必须严查严惩,没有模糊的空间。
更不能用简单的“互殴”来界定问题,至少从视频中完全看不出互殴,而是单方的一边倒地围殴另一边。
对于违法人员,虽然从已知的情况看,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也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结伙殴打他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即便是双方互殴,也应该根据双方责任的轻重,给予各自相应的处罚,因为视频反映的情节,已经十分恶劣,绝对不能“调解”了之。
2、不管拆除的是否是违法建筑,强拆程序肯定违法。
(1)住建部门情况说明表示李某的养猪场是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首先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养殖场的建设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而现实情况是,李某的养猪场已经建成并经营十余年。如果是违法建筑,这些年相关部门的责任人是否是失职?
(2)如果李某养猪场取得了合法手续,政府要使用该片土地,则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依法征收征用,而不是通过强行拆除的手段达到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养猪场属于合法建筑,强拆行为人强行毁坏他人财产,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依据《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即便如住建部门所说,拆除的养猪场属于违法建筑,强拆也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法律,也应该经过立案调查,确认违法实施,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权利救济途径等,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间还包括公告等多道程序。
而拆除程序,一般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指定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则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特别要说明的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还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未经政府责成,擅自拆除,也构成程序违法。
本案中,李某要求对方提供相关手续,对方并未提供。用时从住建部门的情况说明看,也回避了“程序”问题,由此可见,强拆程序必然违法。
3、政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违,都应该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
即便李某养猪场属于违法建筑,政府以违法手段处置违法建筑,本身也是有损政府法治公信力的。
而作为公民,如果自身存在违法,也应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不能在违法的用时,再暴力抗法。
这个事件,当地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查清查实,对有关工作人员构成违法的依法惩处;对于李某构成违建的,也应该依据程序进行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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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谈谈胡鑫宇一案;尽管胡案已盖棺定论,官方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压制各种社会民众提出质疑的舆论,但是,社会民众的反响声音,反而是提出越来越多更多的质疑;个人认为,造成此局面的真正原因是,一方面官方由于各种因素,没有获取足以让人民信服所认定“事实”的证据链,对人民群众的质疑或查证的线索,既没有直面回应,特别是取证工作,有欠缺,存在一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民众、律师,官方,均没有依法告知胡鑫宇家属,有走法律赋予的诉讼救济途径;
有一点我确实无法理解,综合胡鑫宇一案,既然官方已“定性”为行政案件的结论,那么,胡家作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对官方的行政行为,完全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费用,仅仅为50元,通过行政诉讼,警方会将所有的在履行行政“调查”过程中的证据,交给你当事人,证据也会被固定,对原告提出的有理有据的“事实质疑”,警方当然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规则,承担举证责任;
警方举证不了的,必然败诉;通过法定的行政诉讼途径,才是对胡家最有利,也是还原事实真相的正确、依法的法治途径。
竞买人的救济方式有二,一是认为拍卖公告错误有重大误解的,可诉求撤拍;二是认为房产期限登记错误的,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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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得房产土地使用年限“缩水”30年,登记中心建议诉讼解决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救济途径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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