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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科学教育网苏苏来为大家讲解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工作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好多虚假陈述,胜诉了!//@张灰灰zhy:违背诚信原则?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明明借款人已还清欠款,但仍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泰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违背诚信原则的案件。  下渠镇下渠村村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卢某产生了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到法院起诉,称涉案借款形成后,两被告均未偿还欠款,一审时,因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因不服上诉。二审时,被告郑某某到庭应诉并提交了相关偿还明细等证据,原来,是王某在该案中故意隐瞒了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仍继续起诉,妨碍案件审理。  因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2020年4月15日,泰宁法院作出对王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4月20日,王某缴纳了上述罚款并提交悔过书一份,对其未如实陈述的不诚信行为表示悔意。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

张灰灰zhy

违背诚信原则?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明明借款人已还清欠款,但仍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泰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违背诚信原则的案件。  下渠镇下渠村村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卢某产生了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到法院起诉,称涉案借款形成后,两被告均未偿还欠款,一审时,因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因不服上诉。二审时,被告郑某某到庭应诉并提交了相关偿还明细等证据,原来,是王某在该案中故意隐瞒了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仍继续起诉,妨碍案件审理。  因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2020年4月15日,泰宁法院作出对王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4月20日,王某缴纳了上述罚款并提交悔过书一份,对其未如实陈述的不诚信行为表示悔意。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

依法惩罚不诚信虚假陈述!维护司法权威。

张灰灰zhy

违背诚信原则?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明明借款人已还清欠款,但仍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泰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违背诚信原则的案件。  下渠镇下渠村村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卢某产生了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到法院起诉,称涉案借款形成后,两被告均未偿还欠款,一审时,因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因不服上诉。二审时,被告郑某某到庭应诉并提交了相关偿还明细等证据,原来,是王某在该案中故意隐瞒了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仍继续起诉,妨碍案件审理。  因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2020年4月15日,泰宁法院作出对王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4月20日,王某缴纳了上述罚款并提交悔过书一份,对其未如实陈述的不诚信行为表示悔意。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

男子因上班玩手机等多次记大过遭解雇,法院:处分过于严苛,赔偿15万!

#男子被多次记大过遭解雇起诉获赔15万#

近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被解雇后索赔一案作出判决。80后男子伍某某因上班时间玩手机、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分别被公司记大过。此前,他还因管理仓库时出现账目混乱等问题被记大过。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满两次记大过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伍某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向伍某某支付赔偿金154455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时间视频)

银行从业刑事风险之违法发放贷款罪常见问题(一)

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

(一)如何认定“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件之一,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那么,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

则要看《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具体细化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这说明,国家规定至少要求是法律或行政法律这一层级。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或规章,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层级,这些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的“国家规定”。

(二)如何认定金融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如何认定关系人?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警方做出警拘的处罚决定一定有警方的道理,这事不能听你的说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如有以上这样的人想成立业委会,发表一些不实言论,激化业主与物业矛盾,挠乱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并从中渔利,当然是违法犯罪,警方以聚众挠乱公共秩序罪刑拘完全合理合法,我们不应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去指责警方。

房产课代表姜涛

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居然被刑拘

01:26

轻了还是重了?

浏阳廖勇打人事件处理结果来了: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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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这个处分对公职人员来讲已经很严重了,就差开除了。廖勇的官路也走到头了,他以后的路也不会太顺遂,现在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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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为什么不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会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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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纪委给廖勇等人的定性是严重违纪违法,并没有说是犯罪,因此不会进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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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件事后,廖勇的名声已经烂透了,以后也没了嚣张的本钱,希望他他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真心为老百姓服务,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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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国家公职人员要时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人民至上。

#湖南街道主任廖勇打人被开除党籍#

如何理解五部门涉疫案件办理规则的最新通知

《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今天公布了:违反新冠防控行为不再定罪处罚!故简要谈谈我对通知的理解,以抛砖引玉。

一、通知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今天上午发布《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是: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还强调,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二、如何理解通知

官方还没有发布通知的理解与使用,以下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新发生的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再定罪处罚

这一点非常好理解,通知规定也非常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二)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如何妥善处理,通知并未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也不得再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法律修改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但是如果修改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刑法条文本身发生变化的情形,也适用于刑法条文所指向的前置法律(即行政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形。

​其实,通知中专门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已经含蓄表明不得再定罪处罚了。

(三)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案件的处理

通知强调:“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正确理解这段话非常重要,我理解: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案件,除非涉嫌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也不再定罪处罚!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能不判刑就不判刑、能不定罪就不定罪,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美国独立之后,最高法院成员的任命由谁负责?

 

十九世纪的美国,联邦法官独立于国会、总统、各州和人民。然而,严格地说,他们的独立性是有限的。

 

联邦法官不是自我任命的,他们行使的大部分权力都是由国会授予的。宪法第二条第2款授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其他美国官员”。

 

因此,最高法院成员和所有在下级联邦法院行使宪法的联邦法官被归类为“合众国官员”。他们被非正式地称为“第三条”法官,他们所在的法院被称为“宪法”法院,用来处理《宪法》下出现的问题。

 

这些区别是必要的,以避免与在其他类型联邦法院的法官混淆。

 

回到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其中列举了被授权的国会权力,可以注意到其中第9条授权国会“组成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而国会经常行使这一权力来创建“立法”法院,例如领土法院和美国军事上诉法院。

 

美国总统任命这些法院的法官,但参议院的确认不是强制性的,法官不享有与“第三条”法官同等程度的独立性。

 

例如,他们不是“在良好行为期间”任职,而是在指定的任期内任职,然后在任期届满时必须离职,他们的责任是执行国会的意志,而不是行使司法权。

 

由此可见,总统和立法机关的一个分支决定谁应进入宪法法院。然而,一旦参议院同意任命,总统就不再直接控制司法人员。

 

虽然行政部门的司法独立性相当大,但可以发现联邦法院可能受到国会的摆布。司法机构的主要控制权在于国会,而国会对法院的权力影响深远。

 

如果国会有意愿这样做,它可以在宪法上将整个联邦司法机构减少到一名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使最高法院几乎无能为力。

 

当然,这从未发生过,但应该记住,宪法的制定者已经赋予国会足够的权力,来制衡傲慢的司法机构。

 

首先,是国会创造了联邦司法机构。宪法第三条第1款简单地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应属于一个最高法院,并属于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根据这些规定,最高法院是宪法要求的唯一联邦法院,国会可以自由地创建任何它喜欢的下级联邦法院,甚至可以废除已经存在的法院。

 

这种情况首先发生在1801年,当时杰斐逊共和党人废除了约翰·亚当斯政府建立的一些联邦地区法院,并且朝里面注入了忠诚的联邦党员。

 

一旦创建了法院,国会就决定有多少法官,以及他们应该在哪里,他们的工资是多少,他们的职责是什么,最重要的是,他们应该行使什么权力。

 

国会甚至对谁应该被任命到这些法院有发言权,并拥有决定谁应该被免职的唯一权力。

 

关于美国将拥有的联邦法官人数,以及他们的资格是什么,美国宪法没有规定。美国人只知道必须有一个最高法院,必须有一个首席大法官,因为宪法第一条第3款特别提到“大法官必须主持总统弹劾审判的审判”。

 

在美国历史上,国会授权最高法院大法官少则五人,多则十人。一个多世纪以来,这个数字一直保持在九人,包括首席大法官。直到今天,同样由法规确定的下级联邦法官人数超过700人。

 

为了保护法官的独立性,美国宪法第三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法官应在行为良好的情况下任职,国会不得在他们任职期间减少他们的工资。

 

“良好行为”一词继承自英国宪法,实际上意味着终身任职,因为联邦法官只能通过弹劾程序才能被免职,尽管一些下级联邦法官被弹劾和定罪,但最高法院的法官从未被这种方式罢免。

 

虽然大法官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于1805年被弹劾,但参议院未能定罪。然而,最高法院成员安倍·福塔斯(Abe Fortas)法官主动辞职,而不是面临弹劾程序。

 

联邦法官可以凭什么被弹劾?宪法在这一点上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宪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如果“所有文职人员”被弹劾并被判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则可以被免职。

 

由于联邦法官是文职官员,因此弹劾条款适用于他们,而“重罪和轻罪”一词也是模糊和未定义的。

 

在英国,这个词解释为犯罪行为以及不构成可起诉罪行的行为,例如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参议院显然在审判两名联邦法官时遵循了这一解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联邦法官可以通过弹劾以外的方式被免职。他们只在“良好行为”期间任职,因此国会可以定义“良好行为”并建立可以罢免法官的机制。

 

根据这种推理,国会可以通过弹劾或其他方法(针对“不良”行为)罢免联邦法官。

 

自1930年代以来,经常有人提出立法来实现这一想法,但从未通过。尽管如此,国会还是通过了立法,授权司法会议对下级联邦法官进行纪律处分。

 

参考文献:

《美国联邦宪法》

《自由、秩序和正义》

#资讯#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2022年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2022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5376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134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6756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最高法:对年底不立案“零容忍” 明确地方法院“一把手”为整治年底不立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全国法院“不立案”日督办、周通报机制,对发现的压案不立、抬高门槛、超期审核等问题进行专项通报、“点名”批评、督促严查严改。(人民日报)

  3.公安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截至2022年12月底,公安机关共破案3.9万余起,打掉团伙4730余个,追赃挽损300余亿元。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挂牌督办的60起重大案件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5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央广网)

  4.工信部公布《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提出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中国新闻网)

  5.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拱北海关缉私局侦办“310”走私液晶显示屏案”等。旨在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走私,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

  6.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全国严查酒驾醉驾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将结合春节期间人员流动、节日习俗、民俗活动等特点,紧盯关键时间节点,统筹安排日间和夜间警力,动态调整城乡勤务部署,加大农村地区管控力度,严管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中国青年报)

山东法院案例:行政拘留属于较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证据,处罚决定应撤销。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中,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作出给予毕义磊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较重行政处罚,理应由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并未提交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而作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文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鲁03行终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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