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作家马玉珍百度学术(马玉珍律师:警方回应杭州一商场安保砍伤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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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某商场,一名女销售员去做核酸。万万没想到,一名保安突然抓住她头发,用刀砍了她头部、面部等十几刀。女子大声呼救,但是其他在场保安,没有一个人上前阻止施救。后经医院救治,女子保住了性命,但造成双手残疾、脸部面瘫。目前,还在医院住院治疗。
女子住院后,商场方表示会负责。但直到女子出了ICU,一名自称代表嫌犯家属、商场、安保公司,转了5万元医药费就离开了。而女子目前已经花费8万多,后续治疗还需要15-20万。事发已经2个月了,除此之外,无论是商场、保安公司、嫌犯家属,还是女子所在的工作单位,都没有任何诚意和帮扶,令女子十分心寒和无助。
真是祸从天降啊!工作期间去做核酸,没想到遭遇横祸,毁容还造成残疾,确实令人唏嘘。这种事,谁摊上都是大事。但有关单位的做法,确实有些不厚道了。
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保安砍伤女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女子的伤势看,应该已经达到轻伤了,那么保安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了。根据《刑法》第234条,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保安有精神病史,是否就意味着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保安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其行凶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有,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次,女子可以向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保安砍人属于刑事案件,如果鉴定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商场有着不可推卸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的保安把人砍伤,且其他保安在事发后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撇场责任。
第三、保安公司也有着不可推卸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招聘有精神病史的保安,导致他人伤害,保安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再次,女子工作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
本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关系去做核酸,结果遭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女子向商场、保安公司、嫌犯家属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其申请工伤,可以同时得到赔偿。
最后,作为用人单位,招工时一定要进到谨慎义务,避免出现类似悲剧。同样,在自己的员工受到伤害时,公司应当有担当,不能让员工流血又流泪。
如果商场、保安公司、嫌犯家属、用人单位,还是这样的态度,请受伤的女子果断起诉维权吧。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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