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听满江红(王泽锋律师:影院回应《满江红》中途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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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奶茶杯上印“秦桧”的名字?结果:被罚20万!
最近,电影《满江红》热映,片中涉及的岳飞、秦桧等历史人物也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的秦桧,则是千百年来被无数人唾弃的对象。那如果把秦桧这样的负面人物,印刷在自己产品的包装上,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2020年11月27日,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某奶茶店购买奶茶时发现奶茶纸杯上面含有“历史名人:祖冲之、曹雪芹、王昌龄、孙中山、秦桧、王羲之等”等内容,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要求查处。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查,这些奶茶杯是某餐饮管理公司印制并销售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这家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印有上述内容的奶茶杯1箱,并依法对这箱奶茶杯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发现,为弘扬南京人文特色,该公司准备做南京专属地域杯,就自行从百度搜索南京历史文化名人并编辑宣传内容,将编辑好的样稿内容提供给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按照样稿内容为该公司定制奶茶杯。该款奶茶杯上印有“历史名人祖冲之曹雪芹王昌龄孙中山秦桧王羲之等”等内容。
该公司将印有上述内容的奶茶杯销售给自家的奶茶加盟店,剩余的杯子堆放在该公司的仓库内。该公司陈述,他们的工作人员在编辑上述宣传内容时,已发现原始稿件有言辞不当之处,打样之后立即删除了“秦桧”的名字,但是在发给制作方时,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误,发错了设计定稿,导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该公司及时从加盟店中召回并销毁了尚未使用的上述奶茶杯。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该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在为其加盟店提供的奶茶杯上印有“历史名人:祖冲之、曹雪芹、王昌龄、孙中山、秦桧、王羲之等”等内容,该广告将祖冲之、孙中山等文化名人与奸臣秦桧放在一起进行宣传,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相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主动销毁涉案的奶茶杯,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一个民族的历史包含着一个民族的价值评判与情感态度,商家在用于产品宣传时,应当有所选择,应当对民族历史怀有敬畏之心。#律师来帮忙# #普法行动# #游客从岳飞观拿铁板砸秦桧像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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