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否有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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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逆鳞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4、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5、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6、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7、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8、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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