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的危害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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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2月27日,天津一名十三岁的花季少年张潇艺在网吧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高楼顶部跳楼自杀身亡。
2、此后,张潇艺的父母将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3、6月9日下午,朝阳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到庭的原告方有张潇艺的父亲及其委托的律师,被告方则是一委托的律师和一被告公司职员。
4、 原告在诉状中称,张潇艺在生前至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是《魔兽争霸》的消费者。
5、《魔兽争霸》是世界知名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 OR,以下简称暴雪公司)开发,并由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引进版权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游戏。
6、《魔兽争霸》系列产品因为含有血腥、暴力内容被美国软件评级委员会(Entertainment Software Rating Board, ESRB)评定为“T”级,即只适合13岁以上儿童和成人使用。
7、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经营《魔兽争霸》产品,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揭示其产品的内容信息,没有如实披露其对十三岁以下儿童的有害性,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该软件的潜在危害。
8、原告认为,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游戏软件管理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不需要公开《魔兽争霸》系列游戏存在危害性信息的义务。
9、被告明知《魔兽争霸》包含不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暴力、血腥等内容,并在美国被界定为不适宜1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是对于《魔兽争霸》的这种产品缺陷,被告在国内销售、经营时却故意隐瞒。
10、被告的过错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无法判断《魔兽争霸》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无法预见危害的后果。
11、因此,张潇艺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承担30%的责任。
12、故依法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同时为了其他未成年人免受这款不健康游戏的伤害,判令被告对中国境内销售、经营的《魔兽争霸》游戏,在包装、说明书和游戏界面明示其暴力、血腥内容及程度;揭示《魔兽争霸》游戏在美国被确定为“13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宜”的事实;明示“过度游戏导致沉溺、损害健康”或类似警示语,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沉溺的发生。
13、 被告答辩称:一、作为本案被告,对于原告之子的非正常死亡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不应当承担赔偿侵权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
15、首先,《魔兽争霸》是一款单机电脑游戏,只具有支持玩家在互联网上进行对战的功能,并非网络游戏。
16、其属于即时战略益智类游戏,具有浓厚的玄幻色彩,其游戏故事背景,系基于虚构神话内容,与现实生活没有任何交集,根本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或客观存在,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血腥、暴力。
17、同时,该游戏作为单机游戏,与网络游戏最大的区别在于,不用长期依赖互联网进行游戏从而取得相应的装备和晋级,因此,不存在网络沉溺的可能性。
18、其次,《魔兽争霸3-混乱之治》游戏软件凡属正版产品,其在外包装上均印刷有“请勿模仿游戏中的人物动作!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的警示语言。
19、被告作为一家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立法权,亦无权制订或发布任何包括游戏软件管理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
20、作为本案被告,其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和途径发行的包括《魔兽争霸》在内的相关游戏软件过程中,已经主动并负责任地履行了上述印刷警示语言、明确告知等义务。
21、至于该游戏软件被美国评级委员会定为T级,定为13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宜,并不适合于中国法律,美国这一认定并未由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和认定。
22、最后,截止本案由原告提起诉讼即今天,在国内所有网吧电脑上安装运行的《魔兽争霸》游戏软件均属于盗版软件,即无一正版。
23、二、本案死者的非正常死亡与被告从事的依法发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魔兽争霸》游戏软件的生产经营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不构成因果关系。
24、本案死者之所以最终走向自杀这一结局,其原因绝非用“网络成瘾”、“沉溺游戏”所能够予以科学的、正确的解释和说明。
25、 被告在谈话时讲到:被告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的股东神州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5年4月至10月对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进行收购的。
26、而被告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时间是2005年8月15日(此日期在张潇艺死亡之后)。
27、神州奥美公司中无任何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东。
28、2005年10月,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收购了奥美电子的全部游戏(包括涉案游戏)的发行权及相关权益。
29、故不应作为此案的被告。
30、 因原、被告对诉讼主体存在争议,故法庭决定给原告一周的举证责任期限。
31、(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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