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不用开发票吗(统借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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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1,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 2:若将公司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获固定回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是否可以视同"投资收益",按其相关条款调整?请说明相关政策! 答:税务机关根据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核心单位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3、 2、关于公司将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得税如何处理,国税发[1997]8号做了明确规定。
4、该文规定,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8、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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