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产品销售过程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国投证券河北分公司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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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5月21日 河北证监局发布了一张关于对国投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证券)河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投证券河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员工执业行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个别员工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部分员工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未进行留痕管理;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投资顾问人员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且未经合规人员审核。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向预期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等级不确定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部分公募基金产品销售过程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且未进行风险提示。
三、对部分公募基金产品在认购期内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政策。
四、信息公示内容不完整。分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公示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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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财经